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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为提高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在劳动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条 补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起付标准以下部分)。

    第三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用人单位按照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0.5%缴纳,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人事部负责直接管理,不得透支。年度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事项:

     1、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含最高限额以上部分),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70%的比例报销。

    2、一个自然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以相关医疗资料为凭据,按70%的比例报销。

    3、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长年肾透析、器官移植后长年服用抗排异药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不含纯自费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

    4、以上各项最高报销限额合计为8万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下列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

    2、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1)不属于报销范围内的自费药、各类保健药、卫生材料、各种治疗仪器等费用;(2)各种整容、镶牙、矫形、健美治疗、气功治疗等费用;(3)挂号费;(4)其他不应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

    第七条 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涂改相关单据及医疗资料,否则不予报销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已经报销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应无条件返还报销金额,学校保留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和参保人员综合状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