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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就医报销须知


一、就医须知

(一)  就医方法

  1. 必须持社保卡或领卡证明、或贴有条形码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统称《手册》实名制就医,并按要求主动出示;
  2. 可到本人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去北京市定点专科医院或定点中医医院、A类医院(每年评选一次)就医;
  3. 因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4. 到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购药时,须持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医疗保险处方,并经医院医保办公室加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处方外配专用章”。

(二)  结算方法

    持社保卡就医人员实时结算,持医保手册或领卡证明的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全额现金结算。

 

二、报销须知

(一)  申报时间

  1. 每月1~15日校人事部接收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2. 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到校人事部。

(二)  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急诊或急诊抢救留观未收入院的医疗费用。

(三)  申报须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用人单位办理报销。年度内第一次申报须超过起付线标准。

  1. 收据原件(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并有上传号,急诊加盖“急诊章”);
  2. 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室)急诊处方(急诊加盖“急诊章”);
  3. 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所有项目费用明细);
  4. 急诊诊断证明或留观证明(诊断与就医时病情一致、限在非本人能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出具);
  5. 有未计入社保卡的费用单据还应提交社保卡;
  6. 填报北京大学 《劳动合同制职工工伤、医保费用报销申报表》(点击下载)

(四)  申报流程

    1. 用人单位将申报材料报到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

    2.人事部审核材料,录入数据,制作报表、报盘;

    3.每月1-20日海淀区医保中心接收单位申报材料;

    4.医保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算,对需进一步核查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5.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将数据传递到社保中心医疗部;

    6.社保中心核对数据后,通过中心财务将报销的费用由银行划拨到单位账户;

    7.人事部持校财务部收到的《北京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医疗费用申报回执单》,到医保中心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工报销费用审批表》(分割单);

    8.人事部通知单位经办人到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领取《领取医疗保险报销费用通知单》(下称《通知单》);

    9.单位持《通知单》到财务部领取报销费用,发放给本人,并将本人签字的领款凭证交回财务部;也可以本人持单位签字、盖章的《通知单》到财务部领取报销费用。

 

(五)  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800元;

(2)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个人和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分担。

(3)支付限额

    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一个年度最高支付2万元。

三、注意事项

(一)  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 在非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 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 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7. 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

(二)  门诊开药量

  1. 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量,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
  2. 十种慢性病(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  报销材料准备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务必按时间顺序整理后申报,年度内第一次申报须超过起付线标准。

(四)  报销时间

    本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次年1月5日前申报。

(五)  联系方式

    校内地址: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红六楼119房间)

    联系电话:62756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