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人发[2011] 5号
根据《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25号)的规定,从2011年4月1日开始统一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0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月平均工资为4201元。
2、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和外埠城镇户口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0元。
3、本市农业户口和外地农业户口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680元。
4、本市农业户口和外地农业户口人员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21元。
5、本市城镇职工、外埠城镇职工和人员分类按照本市农村劳动力或外埠农村劳动力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01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521元。
6、人员分类按照本市农民工或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律为2521元。
7、本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12603元,按照规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12603元的,以12603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8、以上标准从2011年4月1日开始执行。4月未扣缴到位的差额由学校统一从7月份工资中补扣。
9、按照北京市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用人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附件:关于统一2010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25号)
北京大学人事部
2011年6月23日